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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我們有點忙,前陣子才發現粉專好不容易破了1,000個讚,真的是非常感謝大家的支持T_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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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我們有點忙,前陣子才發現粉專好不容易破了1,000個讚,真的是非常感謝大家的支持T_T

自從我們開放匿名留言後,每天都要花些時間回覆數十則留言或私訊,這些疑問有長有短,有些在文章內就有答案,有些則是較為深入的問題,例如我們這次分享的問答,就是有關謀職假的疑問。

接到資遣預告後,勞基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勞工可在「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」請假找工作,並且是有薪資的,先不論是否所有公司都會遵守該法令規定給假,但就法令文意來看,可能就會有不同見解了,而這也會進而影響到天數的認定。

如我們答覆中提到的函釋,其實勞動部的解釋是指接獲預告後每7日中可以請2天假,除非最後的週期只剩1日,那就只會剩下一日。就是因為法令文意不清,這些解釋又不普遍,才會造成許多誤會的產生,以前有夥伴在當勞檢員的時候,也曾聽過資深的同事,甚至給民眾「如果剩下天數不到七天,就不會有謀職假」這種解答,這些其實都是資訊不夠透明所導致的問題。

最後,我們每天都會花上一個多小時在回覆問題,無論有沒有幫到提問者,希望大家得到回覆後可以給我們一個感謝,或幫我們分享粉專吧!(跪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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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orkforce勞動力量,我們是專業的勞資關係管理顧問,希望透過以往的實務經驗,用文字與圖解試著摒除複雜的勞資爭議所致生之迷霧,讓勞資雙方都能了解這份國家制定的說明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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